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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分公司赵永利、贾科伟《浅谈招标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作者:赵永利 贾科伟        发布时间:2014-06-17        点击率:176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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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摘要:《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的逐步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有效遏制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仍然突出。

关键词:招标投标;问题;治理对策

经过10多年来的招标投标实践,我国招投标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招投标已经成为市场竞价的主要方式及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运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由于相关配套法规尚不完善,各行业和地区对招投标管理方式不尽相同,目前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和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直接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为此,本文将对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作一浅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及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人场外运作违法违纪现象严重。主要表现有:

1、规避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确定承包企业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法,调整项目规模,按实际结算工程款。

2、只对主体工程招标,后期工程、附属配套工程搞场外交易,直接发包。

3、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成邀请招标甚至不招标。

4、弄虚作假,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特定投标人,搞明招暗定。

5、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

6、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规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二)投标人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现象时常发生。主要表现有:

1、有的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采取联合行动,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

2、有的投标人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得相应资格或资质证书,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有的投标人使用仿造、变造的许可证,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

3、有的投标人挂靠多家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不论名义上是哪一家中标,他都是实际的中标人,从实质上掩盖了投标单位无资质的问题,其结果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

4、有的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搞私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特定人中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三)专家评标存在不专业、不规范问题。目前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思想素质和专业素养参差不齐,专业划分不够细致,在评标过程中专家不专、专家水平与项目规模不相适应的矛盾时有发生。从招标成本和招标效率方面考虑,专家的抽取基本上以本市的为主,专家资源的共享存在缺陷。在评标过程中部分专家丧失原则,主要表现为:

1、定向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比如:有意发表有利特定投标人的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人员;或者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特定投标人中标。

2、按业主的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考虑业主的想法。

(四)代理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现象。近几年来,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剧增,从某种层面上促进了招投标行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部分代理机构代理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代理实践经验。

2、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业风气。

3、站错立场,定错标准。有的代理公司虽然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代理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往往听命于业主的要求,简化程序,降低标准,审查不严格,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给招标投标市场带来了诸多隐患。

4、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让团体成员相互轮流坐庄,相互陪标,代理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损害国家利益。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有些投标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搞串标、抬标、围标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以致招投标领域不正当竞争、行贿受贿之风愈演愈烈,成为违法犯罪和滋生腐败的高发区。然而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做法或行为的处罚却相对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处罚措施与其违法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阻止其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难以遏止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

(二)评标专家的作用难以发挥到位。就专家管理来说,对评标专家缺乏必要的奖惩和淘汰机制,对违规的专家没有实行责任追究和适当的惩罚,出现了目前进入容易清除难的尴尬局面。此外,当前招标项目规模和专业差异比较大,对大部分招标项目而言,评标时间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求专家客观、公正地拿出高质量的评标结果不现实,至多只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

(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查处力度不够。当前串通围标现象较为严重,但真正受到查处的不多,主要是监督人员有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串标行为隐蔽性大,取证困难,加之串标、围标已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相互陪标,相互得利,不愿举报和投诉。

(四)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还未成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打分的重要依据,其约束作用难以发挥。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体制还不完善,招投标市场主体缺乏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利益,常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弄虚作假和一些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三、治理对策及建议

(一)严厉惩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制裁手段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措施,让其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收益,从而杜绝或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此外,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依法监督。

(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我们专门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企业来讲,首先要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领会招投标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并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全面贯彻执行;加强内部管控力度,建立党风廉政长效机制,从根源上杜绝违法腐败现象的产生。从业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全面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通过科学合理地编制各类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和技术规范等手段,专业化的运作,科学化的分析,为招标人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进而规范招标人行为,保证招标质量。同时,还要依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效的鉴别和规避招投标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有效打击投标人围标行为的措施有:①编制高质量的标底,防止项目超额利润的产生,通过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等评标办法,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②增加入围的投标人数量,降低中标概率,增加围标的成本;③加大对围标成员的处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甚至刑事惩罚等。

(三)建立健全专家评审业绩考核体系,实行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定期更新制度,努力实现与评标专家所在单位的联动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或业绩考核不合格专家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及时清理出专家库。

(四)对于我们整个煤化集团的招投标工作而言,集团招投标办公室要加大对所属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察力度,从招标文件的编制、开评标过程、最终的合同履行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的管控和监督,确保每一项招投标工作都合法、合规,切实达到招标的预期目标。

四、结语

在招投标活动中,作为各方主体不仅要在招投标中充分依法行使职权,也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相互制约,共同负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统一的招投标平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20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R].2012,2.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R].发改委27号令,2005.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R].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2001.

(赵永利 贾科伟)